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网 >律师文集>正文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电话联系:15895863888

QQ联系:2221495156

座机:025-84690699

传真:025-84699417

邮箱:2221495156@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319630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律师文集

终止合同未履行义务的劳动合同赔偿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26    来源:未知      阅读数:69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电话:158958638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ICP备案号:苏ICP备16068555号-2 Copyright © 2024 http://www.njjt88.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