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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25日电 车祸致残后,对于数额较大的后续治疗费,应采取实际发生后再请求的方法救济。7月16日,南浔法院审判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作出的判决在普通人看来颇有"新意",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
2007年8月25日,被告胡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重型平板半挂车,途经旧馆镇附近一三叉口,在倒车时撞上了13岁的原告小李,造成小李右大腿中下段截肢,医院建议,休息十个月后,可以安装假肢。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08年2月15日,小李将胡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860266.80元。
庭审中,原告小李提出,她安装假肢每4年要更换一次,每次费用3万元,算到75周岁,一共要换18次,总费用为54万元。而法院则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数额较大的后续治疗费,应采取实际发生后再请求的方法救济,原告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这样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也给对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余地。因此,法院酌情支持小李5次假肢安装、更换的费用和相关的假肢维修费用,今后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可以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人民币297794.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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