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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0610319630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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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7日上午9点左右,原告周某在常熟市某工厂生产车间挽冲床磨具时,左手被机器压伤,后经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四次住院治疗。2016年12月6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周某构成七级伤残。
而周某从受伤日至2017年9月4日,除了得到厂方给付的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109000元外,其他费用均未给付,且厂方拒不为周某提供工作岗位,导致周某1年多的工资等利益受损。在此情况下,周某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为其代理人,先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原告周某与被告常熟市某工厂于2017年9月4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被告常熟市某工厂支付原告周某工伤赔偿等在内款项合计人民币332000元,前期已经支付109000元,于2017年9月12日前给付70000,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余款153000元。
3、原告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履行完毕后双方别无纠葛。
4、原告周某协助被告常熟市某工厂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给付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按13个月标准工资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如果按正常的员工先办离职后一次性赔偿的程序,根据常熟市七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合计金额约为20多万元,而常熟市某工厂最初给出的赔偿方案也是包含前期支付的109000元,合计只赔偿20万元。考虑到常熟市某工厂拒不为周某提供工作岗位,想早点甩掉包袱,陈建平律师决定另辟蹊径,仲裁时就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周某一直发放停工期间的工资,从而达到在法院调解时,比七级工伤正常赔偿标准多赔了13万元,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本案结语】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是可以依法得到各种赔偿或补助金的,用人单位只给医药费和少量赔偿就直接解雇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用人单位不依法赔偿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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