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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思考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27    来源:未知      阅读数:546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而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在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方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笔者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予以初步探讨,以期对规范审判质量管理有所裨益。

  一、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定位及监控主体的确定

  (一)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定位

  “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义是指机器在运转过程中各个零部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连环互动的表现形式,现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从性质上讲,审判质量监督是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是主动性的工作管理监督,也是审判前、中、后全过程的监督。也就是说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是人民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从内部主动提起的评价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对案件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生效裁判的事后监督。另外从评查案卷的角度来讲,审判质量监督还是一种授权监督,是审判监督庭根据院长的授权代表院长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审判质量监控机制,就是人民法院内部主动提起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审判工作管理监督,属于审判工作综合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联系性、制约性、合法性和管理性等基本特征。

  (二)案件质量监控主体的确定

  对于案件质量监控主体,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应设立“一委三部门”(即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室、审委会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的机构作为实施主体; 有观点认为应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如可设立案件质量监督处; 有观点认为应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 也有观点认为在各级法院内设机构中,增加案件专业质检机构,或在现已成立的单独审判流程管理机构中增加案件实体质量管理职能,从事日常案件质量评定工作。 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定位出发,实施案件质量监控的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法院内部设置,否则没有编制委员会的承认,缺乏合法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长选任等改革成果,坚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并重,已成共识,审判流程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是不同的,影响和制约审判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审判质量监控主体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复合主体。审判监督庭是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主体之一,并且处于中心的地位,但从审判流程的具体环节和质量要求来看,还应当包括以下主体:1、各审判业务庭。审判质量监控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包括实体、程序处理方面,也包括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改判发回率等等。因此,各业务庭对本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应当负主要责任,是审判质量的第一责任人。2、立案庭。立案庭承担着案件的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以及处理上访申诉等职责,对于案件的审限情况、上访申诉情况等等,立案庭负责管理,因此也是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比如案件的审限情况,立案庭可以考察审限内结案率和超审限结案情况。当事人上访申诉的情况,无论从办案质量标准上,还是从减少上诉、申诉案件来说,上访、申诉情况都应列入质量监控体系中。3、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法官违法办案以及法官审判作风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职能。4、政工部门。审判质量监控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是考察法官工作实绩的主要途径,特别是最后的考查结果,要和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挂钩,因此,政工部门也是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5、档案管理部门。诉讼卷宗归档合格不合格,要由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来检查管理。作为一个综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将档案部门列入监控主体也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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