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网 >业务领域>诈骗罪>正文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电话联系:15895863888

QQ联系:2221495156

座机:025-84690699

传真:025-84699417

邮箱:2221495156@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319630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诈骗罪

公司犯罪在职员工被捕怎么办?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03    来源:网络      阅读数:2464

  当下经济形势严峻,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频频暴雷,受资金链断裂的影响,互金企业兑付不良,众多投资者损失巨大,有些甚至时毕生血汗付之东流。众多投资者在维权无门的情形之下,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侦查。对于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出警到公司营业场所,对公司员工采取相应调查措施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公司涉嫌犯罪,作为一般员工,如果没有进入公司的决策层面,通常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过度担心。

  一般员工不应轻率认定为犯罪

  一般员工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单位承担,员工不构成犯罪

  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果涉嫌犯罪,常见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少数还有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这些犯罪的在主观方面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如果是诈骗罪则其主观上还必须符合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在主观上必须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并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而一般员工在公司从事劳动,仅是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动,其目的在于获取劳动报酬,主观上并不存在相应的犯罪故意。因此一般员工在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故意的主观要件。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和缴纳社保,接受管理机关的管理,即使存在犯罪目的,通常也是决策层面的主导,一般员工也无法感知该犯罪故意,除非有特别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一般员工存在犯罪故意。

  二、即使构成犯罪,亦属于单位犯罪,应对单位科以刑罚。一般员工并非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一般员工构成犯罪并科以刑罚,违背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一般员工在公司中明显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及无罪推定基本法治原则,对于认定员工在单位犯罪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应该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以防止打击扩大化而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

  三、一般员工在单位中实施的是正常的职务行为,通常情况下要求其违反单位的要求、对抗单位的工作安排是不可能的,要求员工对抗公司工作要求属于欠缺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刑法的法益保护机制通过对侵害法益行为的预告、制裁产生预防犯罪的效果,只有当民众在行为的当时可以选择其他合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时,这种预防才是有效的。否则,在民众不可能选择合法行为的时候科以刑罚,向社会传递的是运气不佳、命运不好的信号,违反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违背民众的法感情,也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对于一般员工而言,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单位的劳动安排,除非单位的安排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外观的前提下,员工才能充分的理由对抗公司的安排,否则必须接受安排。因此要求一般员工对抗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也就是欠缺期待可能性,对一般员工的行为不能在刑法上进行非难。

  通常情况下,互金行业企业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应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基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而一般员工并非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应受处罚的范围。

  四、公司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下,对一般员工不以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精神

  国家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冤假错案的伤害显然要比打击犯罪时扩大打击对象重要的多。广大一般员工到公司任职,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属于行使宪法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服从单位的工作指令从事相关工作亦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应尽义务,一般员工根本不具有其他选择,对于一般员工而言,根据公司的安排付出劳动是其义务,要求其对抗公司劳动安排根本不具有可期待性,如果对普通员工进行刑法制裁,不仅伤害了劳动者本人、其家庭成员及全社会对劳动者勤劳致富的基本感情,是对全社会感情和价值观的伤害,不仅违背刑法谦抑性要求,更与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损害法律权威。

  员工被抓后对策


  当有一般员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正确的姿势是立即聘请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法定职权如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实践中,尽快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公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关押在完全封闭的监管场所后与外界完全隔离,信息封闭,内心脆弱,亟需亲人的关怀,否则容易崩溃,产生不利后果。如果及时聘请律师前往会见,会让身陷囹圄的感受到外界亲人的关怀。

  二、法律规定,指控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承担,公民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或自证无罪,而辩解是其权利。但公民通常对法律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了解,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无法对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律师及时介入,可以对其涉嫌的犯罪的法律定义及其内涵进行解释,以便于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正确评价,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实践中,口供的意义对于我国打击犯罪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这在嫌疑人所作的陈述和辩解中,又以前几次所作陈述或辩解意义最大,前几次所作的陈述和辩解有可能会对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产生重要影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电话:158958638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ICP备案号:苏ICP备16068555号-2 Copyright © 2024 http://www.njjt88.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