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网 >律师文集>正文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电话联系:15895863888

QQ联系:2221495156

座机:025-84690699

传真:025-84699417

邮箱:2221495156@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319630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律师文集

2021最新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26    来源:未知      阅读数:140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电话:158958638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ICP备案号:苏ICP备16068555号-2 Copyright © 2024 http://www.njjt88.cn All Rights Reserved.